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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打工讨薪难 法律援助伸援手

来源:出国劳务网 时间:2012-09-07 作者:出国劳务网 浏览量:

 

“去俄罗斯出国打工,年薪6.5万元!”冲着这份待遇,2008年初,刘某等九人通过同乡李某与沈阳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俄罗斯建筑工人派遣合同书》,并每人交了2.9万元的服务费,开始出国打工。


可一路上刘某等人被不同的人无数次转手,最后被安排在俄罗斯圣彼得堡一个工地干活。三个月试用期过去了,老板既不发工资,也不与他们签合同。不久,吕某等10名出国打工的同乡也被骗到这个工地。直到2009年2月,19名出国打工的工人才在中国政府的帮助下顺利回国。从2008年6月踏入俄罗斯出国打工的土地到2009年2月回国,刘某等9个人仅得到不到1000元的工资,而后去的10个人一分钱也没拿到。

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掌握这一情况后,指定律师依据有关规定代理刘某等对该公司提起诉讼。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俄罗斯建筑工人派遣合同书》已无法履行,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判决该劳务派遣公司返还19名出国打工的原告每人赴俄费用9800元,工资差额款13769.9元,每人合计23569.9元,19人共计447828.1元。

 

【点评】

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俄罗斯建筑工人派遣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该出国劳务派遣公司系从事境外就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根据《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其应履行下列义务:(一)核查境外雇主的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境外雇主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移民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招聘外籍人员许可证明等资料;(二)协助、指导境外出国劳务人员同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确认。
刘某等19名出国劳务的农民工依据合同书约定向被告交纳了赴俄费用,由于该出国劳务派遣公司没有尽到《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中规定的职责,致使刘某等人出国劳务后无法完成合同约定的出国打工期限而被迫回国。对此,劳务派遣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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